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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公务被侵害,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綦江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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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楼主
发表于 3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 重庆
案件简介

原告李某系某单位聘用的协管员。2024年6月20日,李某执行勤务时,梁某不听劝阻并将其推倒在地,致李某受伤、戴的手镯摔碎。后李某随车就医,诊断结果为多处挫伤,医嘱建议休息7天,李某支付医疗费820.04元。随后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梁某承担侵权责任并对其损失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侵犯。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原告李某在正常执行劝阻勤务时被被告推倒导致身体挫伤、手镯损坏,被告对此损害结果具有明显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故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物品损坏赔偿费共计1220元。

法官说法

公务单位聘用的协管员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虽然是在行使GJ公权力,但在遭受人身损害之时,仍可形成侵权法律关系,如若将其排除于民事法律保护之外,势必会使得侵权人逃避了相应的民事责任,有违公平原则。对执行中的公务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当合法的渠道进行反馈,诉诸于暴力不仅得不到解决,反而会造成双方更大损失,承担民事甚至刑事责任。

原标题:「小綦说法」执行公务被侵害,侵权人是否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3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半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福建厦门 福建厦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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