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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綦说法」粉丝的极端“拉踩”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回顾
赵某某系国内知名演员。金某某为国内另一著名女演员的粉丝,通过在微博平台上发布诸如“五五分”“手握八百营销号”“祝你[鸡]劈叉一辈子”等极端低俗、污秽的言论,贬低赵某某的身材长相、职业道德、个人品行等方面,以此维护、提升自己偶像的形象,部分侮辱性博文阅读量已过九千。赵某某因名誉权受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删除博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在微博平台上针对赵某某发布极端低俗的言论具有主观恶意与过错。该言论已明显超过公众人物对于其评价的合理容忍限度,降低了赵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赵某某的名誉权。故,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要求金某某删除博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资源的同时,应当对社会评价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但若行为人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具有“实质性恶意”,应当认定为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本案中,金某某为“拉”自己偶像的形象而“踩”赵某某及其粉丝团体的形象,并采用了极端低俗、污秽的言论对赵某某及其粉丝团体进行“网暴”,具有明显恶意,部分博文传播范围较广,降低了赵某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空间并非不法之地,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享有言论自由,但并非可以突破底线地针对他人吐脏谩骂、恶意诋毁、煽动情绪。粉丝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众人物的形象,其维护自身偶像形象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乎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手段,肆意谩骂、贬低其他公众人物,破坏网络空间的言论秩序,既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粉丝群体维护自身偶像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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