綦江在线

 找回密码
 注册

手机号码,快捷登录

快捷登录

搜索
查看: 225|回复: 2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粉丝的极端“拉踩”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綦江法院判了

[复制链接]
跳转到指定楼层
(1楼)楼主
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只看大图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来自: 重庆南岸区 重庆南岸区
「小綦说法」粉丝的极端“拉踩”行为,构成名誉权侵权

案情回顾

赵某某系国内知名演员。金某某为国内另一著名女演员的粉丝,通过在微博平台上发布诸如“五五分”“手握八百营销号”“祝你[鸡]劈叉一辈子”等极端低俗、污秽的言论,贬低赵某某的身材长相、职业道德、个人品行等方面,以此维护、提升自己偶像的形象,部分侮辱性博文阅读量已过九千。赵某某因名誉权受损,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金某某删除博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金某某在微博平台上针对赵某某发布极端低俗的言论具有主观恶意与过错。该言论已明显超过公众人物对于其评价的合理容忍限度,降低了赵某某的社会评价,侵害了赵某某的名誉权。故,人民法院对赵某某要求金某某删除博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公众人物在享有社会资源的同时,应当对社会评价负有合理的容忍义务,但若行为人对公众人物的评论具有“实质性恶意”,应当认定为侵犯公众人物的名誉权。本案中,金某某为“拉”自己偶像的形象而“踩”赵某某及其粉丝团体的形象,并采用了极端低俗、污秽的言论对赵某某及其粉丝团体进行“网暴”,具有明显恶意,部分博文传播范围较广,降低了赵某某的社会评价,构成名誉权侵权。

网络空间并非不法之地,自然人在网络空间享有言论自由,但并非可以突破底线地针对他人吐脏谩骂、恶意诋毁、煽动情绪。粉丝群体在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公众人物的形象,其维护自身偶像形象无可厚非,但应通过合乎法律与公序良俗的手段,肆意谩骂、贬低其他公众人物,破坏网络空间的言论秩序,既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有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不利于粉丝群体维护自身偶像形象。

来源:綦江法院

(2楼)沙发

发表于 9 小时前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3楼)板凳

发表于 6 小时前 来自手机版 | 只看该作者 来自: 重庆 重庆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綦江在线免责声明:
1.本论坛所有帖子仅代表作者本人意见和观点,不代表本论坛立场。
2.请尊重网络道德,不发表污言秽语,不侵犯他人的权利和个人隐私。
3.请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发布违法、违规信息,并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全部民事和刑事责任。
4.请遵守论坛规则和版规,不进行刷屏、重复发帖、恶意顶贴、恶意灌水等行为,若有违反,有权予以删除。
5.严禁对本站复制和建立镜像,转载本站原创内容需获得本网站授权,同时需注明出自“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
QQ|联系我们|綦江在线 ( 24小时举报:13002367666 邮箱:2433943356@qq.com 渝ICP备14004530号-1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3-85883000 渝公网安备 50022202000007号)

GMT+8, 2025-4-28 18:52 , Processed in 0.122335 second(s), 14 queries , Gzip On, Memcache On.

綦江在线 (www.qj023.com)| AI 画廊

© 2008-2023 qj023.co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