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2021 发表于 2023-1-9 09:09:50

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綦江一美容工作室被罚一万元

【案情简介】
2021年10月21日,重庆市綦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文龙街道通惠大道18号的某美容工作室进行监督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内查到化妆品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4袋,产品信息标注如下: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花蜜补水保湿软膜粉),净含量1000g,生产商:广州市金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东从化经济技术开发区福从路13号A2-4幢1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70270,执行标准:QB/T2B72。当事人现场不能提供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的备案资料,执法人员现场查询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国产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备案平台,未查询到该化妆品的相关备案信息,报经局领导同意后,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化妆品采取了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1年10月22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向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生产企业所在地的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出协助调查函,查明上述产品是否依法经过备案。2022年1月20日,綦江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广州市从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经广州市金日精细化工有限公司确认,上述协查的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是假冒产品。
【调查与处理】
经查,当事人于2021年9月23日从渝中区大展美容美发用品经营部购进5袋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购进价格15元/袋,购进金额共计75元。购进时,当事人仅留存了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进货票据,未索取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的备案凭证。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已经使用了“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1袋,剩余4袋被查获。经查,当事人没有直接向顾客销售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该产品主要用于基础面部护理,需要使用包括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在内的多个产品混用,详细费用无法分开计算,涉案产品的违法所得无法计算,货值金额为75元。
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并可以没收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3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5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一)上市销售、经营或者进口未备案的普通化妆品”的规定,决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没收“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4袋;罚款8000元。
当事人购进化妆品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产品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给予减轻处罚如下:警告;罚款2000元。
【法律分析】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化妆品分为特殊化妆品和普通化妆品。国家对特殊化妆品实行注册管理,对普通化妆品实行备案管理”。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用于染发、烫发、祛斑美白、防晒、防脱发的化妆品以及宣称新功效的化妆品为特殊化妆品。特殊化妆品以外的化妆品为普通化妆品”之规定,涉案产品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属于普通化妆品,当事人经营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特殊化妆品经 国 务 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后方可生产、进口。国产普通化妆品应当在上市销售前向备案人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 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进口普通化妆品应当在进口前向 国 务 院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规定,属于使用未经备案的进口化妆品和销售未经注册的进口特殊化妆品的违法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当事人在购进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时,未索取备案凭证,未建立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其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供货者的市场主体登记证明、化妆品注册或者备案情况、产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如实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规定,属于未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应当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予以处罚。
【典型意义】
化妆品是满足人们对美的需求的消费品,直接作用于人体,其质量关系人民群众健康,安全问题不容忽视。新修订的《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自2021年1月1日开始施行,相对原《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法律责任更加明晰,对违规违法者来说,威慑力更加强大。
本案中,当事人在购进涉案花蜜全效修护软膜粉时,由于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导致其经营了未经备案的普通化妆品。因此,化妆品从业者要严格按照《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第三十八条的要求,索取并查验所购进的化妆品的相关资质和供货商的资质,查验化妆品标签标识,从合法渠道购进化妆品,从而保障从业者的合法权益和产品质量,避免在经营环节出现安全性问题。
区市场监管局提供原标题:经营未经备案的化妆品 一美容工作室被罚一万元来源:重庆綦江网https://www.cqqjnews.cn/qijiang_Department/Department51/2023-01/09/content_4559719.htm

sanyue 发表于 2023-1-9 09:2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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