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ia2021 发表于 2023-3-15 09:58:39

綦江创优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

3月14日,在“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来临之际,记者从区消委会获悉,今年我区将以“”为主题,从六方面着力,持续优化消费环境,强化消费者权益保护,提振全民消费信心。
——广泛开展消费教育活动。充分利用3.15等重要节点,通过开展线上、线下系列宣传活动,同时结合维权工作实际,广泛宣传消费维权典型案例、发布消费提示、警示、维权动态等,让消费者掌握必要的消费知识和技能,有效增强自我保护意识。
——加强新消费领域社会监督。规范电商、微商等新消费领域经营行为,强化网络交易平台、社交平台、电视电话购物经营者的法律责任,落实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引导其建立健全先行赔付等网络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督促经营者提供快速解决消费纠纷的“绿色通道”,主动和解消费纠纷。
——建立健全非诉讼消费纠纷解决机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通过委派调解、委托调解、邀请调解、指导调解等方式,在诉前调解、诉中调解和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等方面与法院进行深度合作,借助司法强制力提升消委会化解消费投诉的效能和公信力。
——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对预付费消费纠纷、群体性投诉、经营者拒绝调解等案件,以支持消费者集体诉讼为突破口,探索建立消费者集体诉讼制度,由区消委会支持适格的消费者代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切实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深化成渝地区跨区域消费维权协作机制。綦江将与自贡、攀枝花、成都崇州消委会继续围绕消费教育、消费引导、纠纷化解、社会监督、组织建设等方面开展深入合作,进一步提升成渝四地消委组织的业务能力。推进形成綦江、自贡、攀枝花、成都崇州消委会干事“一条心”、工作“一盘棋”、维权“一张网”、服务“一条链”的工作格局,服务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高质量发展,构建四地消费维权共治共享新格局。
——努力构建消费维权协同共治新格局。充分发挥消委组织理事会成员单位积极作用,推动建立维权信息共享机制、联合接受公众咨询机制、维权难点问题会商机制、重大消费纠纷联合调处机制、维权成果联合发布机制,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协同共治,切实保障消费者安全、放心、舒心消费。
我区消费环境持续向好

商品大类投诉量图(单位:件)

投诉性质比例图


近年消费投诉量和挽回经济损失情况对比图
2020年,区消委会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805件;
2021年,区消委会全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532件;
2022年,共受理消费者投诉453件,同比减少14.85%,投诉解决率97.13%,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146万元……
3月14日,区消委会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就过去三年受理消费者投诉案例数量来看,全区消费环境持续向好,人民群众消费安全感明显增强。
根据投诉性质分类,在2022年所有投诉问题中,质量问题占30.68%,其他问题占19.65%,价格问题占13.47%,售后服务问题占11.26%,合同问题占8.83%,计量问题占2.65%,安全问题占7.95%,假冒问题占0.44%,虚假宣传问题占4.86%,人格尊严问题占0.22%。产品质量、其他和价格问题仍是引发投诉的主要原因,占投诉总量的63%以上。
根据区消委会提供的数据显示,2022年度商品类投诉中,食品类、生活社会服务类、家用电子电器类、其他商品和服务类、日用商品类居前五位。其中食品类131件,占总数的28.91%;生活、社会服务类51件,占总数的11.25%;家用电子电器类40件,占总数的8.83%;其他商品和服务类37件,占总数的8.16%;日用商品类37件,占总数的8.16%。
经分析,食品类商品投诉主要表现在:一是食品销售问题,部分超市销售快过期的食品没有醒目标识、将新鲜食品与非新鲜食品混合打包销售等;二是散装食品问题,一些网店在不具备分装资质的情况下自行对食品进行分装销售,安全卫生难以保障;三是疫情期间商家疑似哄抬物价问题;四是部分经营者食品安全责任意识不强,日常管理不到位;五是食品安全问题,经营者销售失效、变质、过期、三无等食品。
生活、社会服务类投诉较为突出,消费纠纷集中在餐饮、住宿服务和美容、美发行业预付卡消费领域。消费者反映主要问题有住宿环境差、收费不合理;消费者主动中止消费,退款难;经营者擅自变更预付费(卡)合同条约,拒不履行之前办卡时的约定;变更经营信息、搬迁、停业、装修不告知消费者,给消费者造成不便或损失;美容美发效果与宣传时差异大或产品不安全导致过敏或强制消费等。
家用电子电器类投诉仍是热点,主要表现在家用电子电器消费群体广泛,购买量大,品种参差不齐,消费纠纷主要出现在商品质量和售后服务两方面。例如家用电子电器类商品质量不合格,外观破损、性能故障等情况反映较多,经销商往往以“开具检测单”“人为损坏”为由拒不承担举证责任,造成投诉处理周期长,处理方案协调难等问题;消费者所购商品出现性能故障,报修后维修处理不及时,经销商和厂家相互推卸责任,拒不承担“三包”义务等;维修遇“李鬼”,网络搜索、信箱小广告里的“黑家店维修”让消费者防不胜防;维修后故障重现,多次联系商家不予理会、拖延维修及收费不合理等,给消费者造成损失。
此外,商品类投诉还包括服装鞋帽类投诉34件,交通工具类21件,房屋及建材类17件,医药及医疗用品类投诉14件,文化、娱乐、体育服务类12件,首饰及文体用品类11件,电信服务类10件,烟、酒和饮料类9件,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8件,农用生产资料类7件,销售服务类5件,教育培训服务类3件,邮政业服务类3件,公共设施服务类2件,互联网服务类1件。
3·15维权
手机三包期内修不好 消委会调解:置换新机
【案情简介】2022年2月16日,綦江区消委会中峰分会接到一起消费者投诉,消费者卢某称他于2021年5月12日,在中峰镇商户邓某处购买了一台价值300元的老年机。使用不到一年的时间,手机先后已经黑屏3次,这下又坏了,疑似质量问题,和商家交涉要求全额退款或换一个新手机无果,遂投诉至綦江区消委会中峰分会要求维权。
【处理过程及结果】綦江区消委会中峰分会受理投诉后,立即派工作人员展开调查,并根据调查了解的情况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向商家宣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移动电话机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在綦江区消委会中峰分会工作人员的调解下,商家最终同意消费者卢某花30元置换新机,消费者对调解结果表示非常满意。
【案例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本案三包期内消费者在正常使用手机的情况下出现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承担三包义务。因此,消费者要求换机或者退货的诉求应予支持。
售后换新无质保消委会调解:质保延期
[案情简介]2022年9月13日,消费者胡某到电动车店电瓶换新,商家承认换新但不包新电瓶的质保,遂向綦江区消委会东溪分会投诉,要求维护其合法权益。
[处理过程及结果]接投诉后,綦江区消委会东溪分会高度重视,随即派出工作人员了解情况。经调查,发现消费者胡某系投诉情况属实。查清情况后,组织双方进行调解,调解过程中工作人员通过积极向经营者宣讲《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经工作人员耐心细致调解,电动车店同意换新后的电瓶延期三月质保,消费者胡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案例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关于售后服务的投诉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据此,经营者应当在三包期限内更换或者退货。消费者在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时,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区消委会提醒消费者,购买价值大的商品时,与商家签订合同,应索取并保存购物凭证。发生消费纠纷时,消费者可先与经营者协商,协商不成可以及时向当地消委会或有关行政部门投诉,也可以直接向法院起诉。
(区消委会提供)文/记者 冉静萍(整理)原标题:创优消费环境 提振消费信心
来源:重庆綦江网https://www.cqqjnews.cn/qijiang_Department/Department50/2023-03/15/content_4563112.htm

sanyue 发表于 2023-3-15 10:09: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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