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楼层住户对加装电梯负有适度容忍义务!綦江法院判了……
案情简介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两河口某小区系步梯楼房,冯某锋等十八名原告均系该小区1号楼的业主,董某先和其儿子徐某峰系1号楼X号房屋登记业主,董某先和徐某友共同居住在1号楼X号房。2023年,1号楼业主代表张某等同东林街道观景湾社区工作人员一道依法与本楼栋业主协商增设室外电梯事宜,该楼栋专有部分面积3/4以上的业主参与了该事项表决,且参与表决人数3/4以上的业主同意安装电梯,并张贴公告进行了公示。经1号楼业主向重庆市万盛经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局申请增设电梯,2023年10月13日该局向1号楼全体业主出具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2023年10月16日,电梯公司到场动工时,徐某友、董某先阻止电梯施工。2023年11月8日,电梯施工再次启动,徐某友、董某先再次到场阻止,以致电梯施工无法进行。冯某锋等十八人遂诉至法院,请求判令徐某友、董某先停止阻拦和妨碍案涉小区1号楼增设室外电梯事宜。
裁判结果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于2024年4月22日作出 (2023)渝0110民初12252号民事判决:被告徐某友、董某先立即停止阻拦和妨碍重庆市万盛经开区两河口某小区1号楼增设室外电梯事宜。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生效。
典型意义
城市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推动城市更新、缓解老弱人群出行难的民生工程,也是明显改善人民群众生活质量的善举,受到全社会的关注。在加装过程中,低楼层与高楼层住户矛盾较大,低楼层业主往往以影响其采光、通风、隐私等理由反对加装电梯。在加装电梯表决程序合法即加装电梯经过绝大部分住户同意的前提下,且未明显影响低楼层住户利益,则低楼层住户负有适度容忍义务,在电梯加装过程中应大力弘扬“与邻为善、守望相助”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本案判决体现了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司法裁判在社会治理中的规则引领和价值导向作用,对维护团结互助的社区环境、营造和谐友爱的邻里关系具有积极意义。
原标题:「小綦说法」低楼层住户对加装电梯负有适度容忍义务
来源:綦江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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