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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下)——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社会组织名称管理

01、社会组织名称如何构成?

社会团体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行(事)业领域或者会员组成、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异地商会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原籍地行政区划专名和“商会”字样依次构成。

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由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事)业领域、组织形式依次构成。

02、社会组织名称中的“字号”如何确定?

一、字号字数应当具有合理性,规定字号字数下限,应当由两个以上汉字组成;考虑到难以科学确定字数上限,为预防字号过长和过度追求标新立异,影响社会组织名称严肃性,不得使用语句和句群;

二、字号应当具有显著识别性,应当与行(事)业领域显著区分、行(事)业领域不得作为字号,防止字号与行(事)业领域混同、产生歧义;

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不得作为字号,但具有其他含义且可以明确识别的除外,以维护行政区划名称(专名或者简称)的严肃性。

03、社会组织名称中的“组织形式”指的什么?

一、社会团体名称应当以“协会”、“商会”、“学会”、“研究会”、“促进会”、“联合会”等字样结束

二、基金会名称应当以“基金会”字样结束。

三、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应当以“学校”、“大学”、“学院”、“医院”、“中心”、“院”、“园”、“所”、“馆”、“站”、“社”等字样结束。结束字样中不得含有“总”、“连锁”、“集团”等。

原标题:【民政政策之窗 第十六期】社会组织政策解读(下)

来源:威海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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