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回顾
2022年8月30日,黄某某在淘宝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的直播平台购买二手古驰黑色链条包、LV老花贝壳包各一只,共计付款12300元。黄某某在2022年9月1日收到两只包包,9月2日黄某某与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联系,以包包太小装不下东西为由要求退换,被告以二奢不支持退换为由拒绝退换,双方遂发生纠纷。原告遂诉至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案件审理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关于案涉商品性质是否不宜退货的问题,案涉商品为二手包包,适用无理由退货并不会造成商品价值的大幅度贬损或给经营者造成重大损失,该商品并不因其性质为“二手”而不宜适用无理由退货。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并未举证说明该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正当理由,且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亦未举示证据证明原告黄某某在购买案涉商品时,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向原告黄某某告知及确认“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相关条款,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因此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拒绝退货的行为违反法律规定,被告洋诚商行应当退还原告商品价款12300元。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遂判决,被告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黄某某货款12300元。本案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现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只是进行了部分列举,包括消费者定作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以及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四类,但并未进行明确解释或完整分类。结合不适用无理由退货的法定商品类型来看,如果允许消费者就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等前述四类商品无理由退货,商品将难以再次出售,从而使经营者承受重大损失。
本案中,武汉市江夏区某日用百货商行仅以商品是“二手”为由,主张“不宜退货”,但案涉商品为二手包包,该公司并未阐述该二手包包本身的性质“不宜退货”的正当理由,也未举证证实如适用无理由退货给其造成必然损失的程度。被告也未举示消费者黄某某在购买时是否确认二手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本案商品,原告黄某某在收到商品后认为太小要求退换,黄某某的行为并未导致二手包包商品价值明显贬损的,应认定为“商品完好”。当前二手商品网络交易中,很多经营者往往一律将二手商品打上“该商品不支持七天无理由退货”的标签,以此排除消费者就二手商品享有的无理由退货权利,该行为不仅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利于建立规范有序的二手商品交易秩序。当电子商务平台内二手商品交易的双方符合消费者与经营者身份时,应当严格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落实七天无理由退货制度,保障消费者的反悔权,同时促进二手商品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原标题:「小綦说法」网购二手商品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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