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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建筑工人在工程工地突然晕倒,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赔?近日,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人身保险合同纠纷,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2021年8月12日,某建筑公司向某保险公司投保《建筑工程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陈某作为某建筑公司雇佣的工人系案涉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2021年11月23日晚,陈某在工程工地突然晕倒,送往医院经抢救无效于2021年11月25日17时31分死亡。医院死亡记录载明的死亡原因为:大量颅内出血导致脑疝形成,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的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
陈某死亡后,某建筑公司经与陈某的继承人调解后向其支付了安葬及办理后事的费用,取得了该保险收益的理赔权。之后,某建筑公司与某保险公司协商理赔事宜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保险公司支付意外伤害保险金50万元和意外医疗保险金3万元。
綦江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陈某是否系因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根据保险条款约定“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疾病、药物过敏、猝死、中暑、高原反应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陈某系某建筑公司的雇佣人员,属于本案被保险人,其在某建筑公司承建的项目工地上突然晕倒,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其死亡原因为颅内出血,且根据相关证人证言,陈某晕倒当日并无外来伤害致使陈某晕倒,因此陈某晕倒后死亡这一事实并非双方所签订的保险合同中约定的“意外伤害”的保险责任范围。
同时对于前述免责条款,某保险公司通过加黑字体,提示投保人特别阅读黑体字标注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内容,向投保人进行明确说明等方式对投保人尽到了必要的提示和说明义务,并且投保人表示已经完全理解,没有异议,申请投保,同意订立本保险合同。综上,本案保险人对于被保险人的死亡不应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原告某建筑公司要求被告某保险公司支付保险金50万元及意外医疗保险金3万元的诉讼请求不成立,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某建筑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该案承办法官张亦军表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主要是针对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发生的意外事故承担赔偿责任,此类保险合同中,保险公司一般会将“意外事故”的保险责任范围予以明确,投保人在投保保险时务必要重视保险合同的条款,在签署合同时也要认真阅读并理解合同中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重要内容。在抄写风险提示及签字确认前仔细阅读合同条款,认真评估产品是否符合自身需求及风险承受能力,切勿盲目签字确认。若遇到投保人难以理解保单条款,应及时向保险公司咨询并让业务员详细讲解,避免日后因保险理赔发生纠纷。
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战海峰 通讯员 王姣
原标题:建筑工人在工地“猝死”,保险公司该不该赔?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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