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熊某系某小区一商业门面的业主,是转供电用户。2020年10月,熊某委托其父亲熊某模与物业公司签订了《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期限从协议签字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合同生效时止。双方约定由物业公司对某小区提供物业服务,小区商业门面的电费由业主实际电费(供电部门规定单价×实际用电量)和电损据实分摊费用组成,该费用由乙方(物业公司)向甲方(熊某)代收,当月费用应随次月管理费一并交纳,物业公司仅提供收费收据,无电力公司发票。
后熊某从2020年10月至2021年10月拖欠据实分摊的电损费用2637.3元。物业公司向电力公司代交该费用后,向熊某催收无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綦江法院经审理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物业公司与被告熊某签订的《某小区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且无证据证明有合同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该合同合法有效,且对小区业主具有约束力,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双方均应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物业公司已按物业合同的约定对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履行了合同主要义务。小区商业门面是转供电用户,其应当交纳的电费包括按电网销售电价规定交纳的电费和线路耗损电费两部分,电损费用是实际产生的费用,且该费用已由原告物业公司向供电部门代交,被告作为商业门面的业主,应当将据实分摊的电损费用支付给原告。
法官说法
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与物业是相互依存的关系,居民生活小区需要物业公司与小区全体业主共同努力,环境品质才能不断的改善和提高。物业公司应当始终从服务业主出发,按照合同约定做好小区物业服务,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另一方面,业主(物业使用人)也应当依法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包括合同约定由物业公司代收代缴的费用,共同创建安全、和谐的居住环境。
供稿:立案庭 邹雪蕾 原标题:「小綦说法」物业公司向业主追缴电损费用能否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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