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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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