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