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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发表于 2025-08-08 16:01
我们也认为共有面积收入归业主,但现在没有业委会,我们该找谁,只能根据现有条例,我们是尊重和支持大多数业主权利的.但堵路并没有经过半业主同意,是剥夺和践踏了其他业主权利,闹事业主將自己想法强加于其他业主,是对其他业主极不尊重和侵犯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我理解你们。我只是说你说的大多数业主同意是误导。说句不好听,有多少家人有电车?收益不能到业主手里面,都遭物业公司拿去,业主还要承担充电站的风险,换你是业主你愿意吗?前期合同就是TM为了割业主的韭菜。成立不了业主委员会,业主拿物业公司没有办法,维权的方式或许有问题,但这个责任不应该是业主而是物业公司。物业和你们签订了合同,不能履约,你们该告物业告物业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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