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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 发表于 2025-08-07 20:01
我们也认为共有面积收入归业主,但现在没有业委会,我们该找谁,只能根据现有条例,我们是尊重和支持大多数业主权利的.但堵路并没有经过半业主同意,是剥夺和践踏了其他业主权利,闹事业主將自己想法强加于其他业主,是对其他业主极不尊重和侵犯
依据《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物业公司依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管理规约》对共有部位进行经营是合法行为。只要该约定不违背法律规定,便是有效的。若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没有明确不允许充电设施建设,即便部分业主未曾亲眼见到合同,在没有证据证明合同条款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物业与充电站签订合同的行为就是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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