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叹.
发表于 2024-3-24 19:36:41
https://img.qj023.com/pic/20240324/171128019785269_891.jpg?x-oss-process=image/watermark,image_cGljLzIwMTkxMTA2L29zc18xNTczMDIwNTQ4Mzc4XzVfNTcwXzIyLnBuZw==,t_50,g_se,x_20,y_20
走向辉煌
发表于 2024-3-24 19:40:43
看这脸相,都是不好惹的主
咸鱼干
发表于 2024-3-24 20:41:29
大山人 发表于 2024-03-23 23:33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三)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四)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五)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不要说法律,扯多了有本事就上法院,不然最多就是处罚点钱,就算楼主不对这老婆婆也不见得是好人,最后态度咬死不道歉不赔偿我不给予任何赔付。
两心相悦的宝妈
发表于 2024-3-24 21:02:13
越老越坏
失叹.
发表于 2024-3-24 21:03:14
两心相悦的宝妈 发表于 2024-03-24 21:02
越老越坏
对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