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全国人大认为收取路边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
突发!全国人大认为收取路边停车费没有法律依据——追溯路边停车费的前世今生
(转自湖广专业执行律师)
(一)理论依据
公共道路资源属于国有资产,而国有资产是有限的,任何人使用国有资产都应当是有偿的,而不能无偿使用。路边车位占用费的法律性质与我国曾经征收的养路费(后来又被燃油税所替代)相似,二者均属于行政性收费。《宪法》第13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是公民财产权受宪法保护的依据,但这并不否定法律、法规设定行政收费权。行政性收费的本质属性是补偿性,通过把国有资源交有关社会主体占有、使用和经营的形式,达到实现受益者与未受益者之间的公平,提高自然资源、公共设施的使用效率,合理配置国有资源的目的。
(二)法律规定
行政性收费不属于行政征收,所以不属于法律保留事项。《价格法》第47条规定:“GJ行政机关的收费,应当依法进行,严格控制收费项目,限定收费的范围、标准。因GJ尚未制定“行政收费法”,既有的制定法如《价格法》等,对行政性收费的设定也没有作出统一规定,行政性收费分散在各个法律、法规和规章中,甚至大量出现在行政规定中。如青岛市路边停车收费的相关依据就散见于《山东省实行ZF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青岛市停车场管理条例》《青岛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政办发〔2015〕32号)、《青岛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实施道路停车泊位统一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发〔2016〕110号)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规定中。
(三)路边停车收费需要重视的两个环节
路边停车收费涉及GJ公权对公民私权的管理与限制,而公权力具有天然扩张性,因此必须依法进行,其中的两个环节应引起足够重视。
(一)停车业务经营单位需要加强监管路边停车位属于受限制的公共物品,ZF对其具有管理权利,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可以通过竞标的方式获得使用权。ZF和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之间是许可和被许可的关系,ZF应当通过招标的方式,选取合适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向ZF缴纳一定的费用。但是,看似公平、公正的招投标,离真正的公平、公正的要求还相差甚远。可以说,完全没有操作、没有猫腻的招投标几乎是不存在的。中标的停车业务经营单位虽然依法取得了相应资质,但并不代表已具有完善的管理机制。从现实情况看仍然存在许多问题,如2019年11月18日青岛市物价局做出青市监价监处字〔2019〕第6号处罚决定书,该案的处罚对象即为对青岛市内道路泊车进行“一家管”的青岛市政空间城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该公司违反了青价费〔2016〕1号、青价费〔2016〕2号)文件,存在超标收费、超时收费的情形,被青岛市物价局罚款 53000元。因此,ZF要严格依法选聘停车业务经营单位并加强监管。
(二)收费价格的听证程序不能走过场
公共听证在ZF的行政决策过程中日益发挥了重要作用。路边停车收费涉及到百姓的切身利益,必须要严格执行价格听证程序,防止流于形式。《价格法》第22条规定:“ZF价格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制定ZF指导价、ZF定价,应当开展价格、成本调查,听取消费者、经营者和有关方面的意见。”《ZF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第3条规定:“制定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和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ZF指导价、ZF定价,应当实行定价听证。”然而,部分价格听证会不幸沦为“虚假民意秀”。如西安市物价局主持召开的一次市区出租车运价调整听证会,29名参会人员中,仅1人反对,有人对比过往听证会名单,发现参会人员中竟有“听证专业户”。再如成都一名胡老太太竟然十九次参加过各类听证会,并且逢涨价必投赞成票,有人称其为成都听证会的“最牛群众演员”。价格听证会“逢涨必听,逢听必涨”的现状让百姓很失望,戕害的不仅是百姓对听证制度的信任,也使ZF公信力受到极大影响。
(四)所谓收费法律依据
一、法律法规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三十三条:ZF有关部门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这一条款为道路公共泊位的设置提供了法律依据。 这个也没有依据说可以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资源补偿类收费,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向开采、利用自然和社会公共资源者收取的费用,收费标准参考相关资源的价值或者其稀缺性,并考虑可持续发展等因素审核。这一条款为道路公共泊位的收费提供了法律基础。
二、政策指导与规定《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
由GJ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提出要加快推行差别化收费政策,鼓励各地结合实际情况,对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进行科学管理。这为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的具体实施提供了政策依据。
三、地方性法规与标准
各地ZF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管理办法、收费标准等文件,这些文件是道路公共泊位收费的直接法律依据,收费文件均可在ZF官网查看。
(五)最新全国人大的答复。
案例:有的经济特区法规规定,在道路停车泊位停放车辆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的,处二百元罚款。有公民对这一规定提出审查建议。法工委经审查认为,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对道路停车收费作出规定,也没有对不按规定缴纳停车费予以处罚作出规定;对道路停车欠费是否规定处以罚款,应当遵循行政处罚法关于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的相关原则和规定,宜由法律、行政法规作出规定。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綦江找工作、招人才,綦江在线招聘网>綦江找新房、二手房、租房、门面商铺>綦江交易、二手车、闲置品、本地商家>綦江相亲,綦江本地真实靠谱相亲平台> 收不收对我没影响 有法无法对百姓而言都是有法! 这个好 没法律依据也不影响收费 不收钱他可以把停车位取消了,你停又遭贴罚单,哪个划算,反正你都是被宰 反正我们都是韭菜,都是牛马,想想八国联军打北京城时周围的中国人给八国联军架梯子,运送弹药,想想都可怕https://app.qj023.com/public/emotion/face_049.png 市政的第三产业带 本来就没有法律依据。
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