缱绻三生三世 发表于 4 天前

随风奔跑@ 发表于 2025-08-02 17:13
那是业主的公摊面积,没经过业主的同意物业没权利私自租出去。

估计是这样,管家把房租出去了,租出去也没撒,关键还不给房主们分租金,这就过份了https://app.qj023.com/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https://app.qj023.com/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https://app.qj023.com/public/emotion/face_wulian.png

月亮之巅 发表于 4 天前

还是朱重八的那个年代牛,什么皇权,后盾,只要敢在老百姓里作威作福统统砍头

笑看人生浮沉! 发表于 4 天前

现在知道为什么那么多人移民了吧!

鹰眼 发表于 4 天前

反正在綦江创业难,主管部门吃拿卡要名堂多,特别是外地的商企,如果一只凤凰从北京飞到綦江几经折腾,就变成一只光秃秃的烤鸡了https://app.qj023.com/public/emotion/face_085.png

wx300151 发表于 4 天前

你这个应该不怎么准确,你办证这些跟闹事的理由不一样吧

戀筱芸 发表于 4 天前

那儿是小区,业主的公摊面,长期人行道上停起车充电,那天有个货拉拉的停在那儿充电,从那里路过只能走公路绕行,业主的安全谁来保证

daiyao235 发表于 4 天前

楼主为什么不回答一下楼上的提问?公摊面积谁同意的你建充电站的?觉得有理完全可以打官司撒,发声讨帖带节奏现在的人都比较理智啦!

幸福綦江人人夸 发表于 4 天前

楼主都没回话

曝光 发表于 4 天前

在物业未经业主同意擅自出租小区共有部分,且承租方为善意第三方(即不知情且无过错)的情况下,业主可能需要先赔偿承租方的损失,再向物业公司追责。这一法律原则主要基于以下几个法律依据:
1. 合同相对性与善意第三人保护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合同仅在当事人之间具有约束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如果物业公司未经业主授权擅自签订出租合同,业主可以主张合同无效或撤销。但如果承租方是善意的(即不知物业公司无权代理),法院可能基于保护交易安全的原则,认定合同有效或要求业主承担赔偿责任。

2. 表见代理的可能性
如果物业公司的行为足以让承租方合理相信其有权出租共有部分(如长期管理、收取租金等),可能构成《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的表见代理,此时合同对业主具有约束力,业主需履行合同或赔偿承租方损失,再向物业追责。

3. 业主的追偿权
如果业主因物业公司的越权行为被迫赔偿承租方,可根据《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不当得利)或第九百九十一条(违约责任)向物业公司追偿。例如:
- 物业公司未经业主大会同意出租共有部分,违反《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业主可要求其返还收益并赔偿损失。
- 若物业公司擅自改变物业管理用房用途(如出租作快递站点),业主可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要求其承担行政及民事责任。
4. 司法实践中的处理方式
-案例1:青岛某物业擅自出租物业管理用房,被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收益归全体业主。
- 案例2:部分共有人擅自出租共有房屋,法院可能认定合同有效(如承租方善意),但业主可向擅自出租方索赔。

1. 若承租方善意:业主可能需先赔偿其损失(如合同无效导致的装修、经营损失),再依据《民法典》向物业公司追责。

2, 业主维权途:
   - 起诉物业公司要求返还收益、赔偿损失(《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
   - 向住建部门投诉,要求对物业公司行政处罚(《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二条)。
任何理由堵塞入口都是违法行为

建议业主尽快成立业委会,规范共有部分的管理,避免类似纠纷。

曝光 发表于 4 天前

:未公开调规程序,以信访答复替代行政决定,违反《ZF信息公开条例》第9条。
- :长期纵容围堵行为,涉嫌为业主退铺诉求向开发商施压,违反《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第36条。
- :70日内对犯罪行为不处置,可能存在利益驱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11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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