耍娃023
发表于 4 天前
曝光 发表于 2025-8-2 22:10
物业前置管理和***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1996-
发表于 4 天前
缱绻三生三世 发表于 2025-08-02 22:53
你这是破防了恼羞成怒了吗?
关我卵事 你们这些*闹事的业主
daiyao235
发表于 4 天前
缱绻三生三世 发表于 2025-8-2 22:54
坐等后续,不要和三精一样虎头蛇尾
肯定是学到四钢卖保险那个的免费诉讼的精髓了,四钢那个发个声明现在换了个号是只字不提诉讼的事了,这个事楼主说起有理就看去起诉法院怎么判嘛!不要学四钢那个牛偏二鼠头蛇尾哈!
1996-
发表于 4 天前
评论区的哈p闹事业主**傻pi
苦逼(д;)
发表于 4 天前
mark一下,坐等下文。
曝光
发表于 4 天前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1:50
到现在还不认为自己学艺不精,政策学习的不够,真是无可救药。那就再多说几句吧。
1、开发商不管以出让还是划拨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在项目建设完毕交付使用以后,该 项目的土地所有权和开发商不再有半毛钱的关系,土地所有权归该项目所有业主共同所有。
2、城管局停车场所备案证。住宅小区配建停车库的所有权归属产权人所有,且根据规定,住宅小区的车库应首先满足业主需求,且一个业主仅能购买数量有限制,只有在多次销售且公告之后,车库才能对外销售。而利用全体业主共有土地设置的公共停车位,永远归全体业主所有,其用途也是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开发商或者物业公司无任何权利擅自对位出租。所以就算 开发商合法备案的露天停车场,也不能未经业主大会表决通过擅自改变用途,包含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
3、发改委备案证,前面已经论述的很清楚。项目备案单位自行保证材料真实性,完整性。你们明知道或者不知道该露天车位未经过业主大会表决 通过向发改委备案,并获得通过。但是备案不能改变土地未获得合法授权使用的性质,该土地合法所有权人一旦发现权利被侵犯。自然可以采取合法的各种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最后,很想问问你们公司没有法律顾问吗?签这份租赁合同之前是真的不知道自己是在擦边玩火嘛?很希望贵公司从本次场地租赁纠纷中吸取教训总结经验。再投资建设新的充电站时候避免类似事件发生。
关于您提出的几点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但其中存在对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误解,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的基本法律常识
您提到“项目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表述存在明显法律概念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城市土地属于GJ所有,业主通过购房获得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清晰记载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文件中。
您混淆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公共道路、绿地)享有的是共有使用权,而非对整个项目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基本的物权法律原则。
二、关于停车位的产权与处置权
您认为“所有露天停车场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但这一观点忽略了停车位的产权区分:
1. 案涉停车位在规划中明确为开发商保留产权的配套设施,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相关产权归属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中载明。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开发商对该类车位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出租)。
2.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如小区内公共道路划设的车位),才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合作的停车位产权清晰,与业主共有区域无关,不存在“擅自处置”的问题。
三、关于发改委备案的法律效力
您质疑“备案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但备案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法定审查程序:
本次充电站项目已依法向发改委、城管局提交了完整材料(包括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文件等),备案手续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认可。
若您认为备案存在问题,应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备案机关提出,而非直接否定备案的法律效力。在备案未被依法撤销前,其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充电站运营方的合规性
您指责我方“明知违规仍签约”,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我方在合作前已严格审查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停车位产权证明、规划文件及ZF备案手续,所有材料均显示开发商对案涉车位有合法处分权。作为合规企业,我们只需对交易标的的表面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开发商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若因开发商权属问题导致纠纷,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与我方无关。您将责任归咎于我方,显然不合理。
五、关于“维权方式”的合法性边界
您提到“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但需要明确: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近期发生的封堵充电站、等行为,已严重妨碍正常经营,造成设备闲置、工期延误等实际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己经造成财产损失,违反《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合法维权途径包括向法院起诉确权、向行政机关投诉等,但绝不是以破坏他人合法经营为代价的“自力救济”,这一点您应当清楚。
结语
我们理解您对小区管理的关注,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涉充电站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我们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近期的侵权行为,我们已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视频、损失清单等),并保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申请法院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侵权行为还在持续,我们也依法采取法律程序,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希望能尊重法律事实,停止妨碍经营的行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AGI
发表于 4 天前
收集证据,打官司吧,包括那些闹事的人
曝光
发表于 4 天前
耍娃023 发表于 2025-08-02 22:59
和我争辩?不说争辩吧,大家可以客气点说探讨。从来没有你说的物业前置管理,我猜你说的是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第八十四条规定:利用物业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在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业主大会成立前,需要利用共有部位、共有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或者管理规约中约定下列事项: 我虽然没看康德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99%不会约定室外露天停车位物业可以改变使用用途对外出租建设充电站。因为这么约定的话直接违法,违反了关于住宅小区配套车位应首先满足业主停车需求的规定。而合同中违法的条款是无效的。其次,根据最新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物业公司利用共有部位经营产生的收益,物业公司分成比例最高不得高于30%,扣除物业公司的分成后所得收益,应全数存入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账户,不用说这一条物业公司肯定也没做到。 再说你提到的重庆市公共充电站建设营运相关文件,无非是重庆市充换电基础设施安全管理办法以及重庆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实施方案,文件中也仅仅是鼓励充电运营企业或居住社区管理单位接受业主委托,开展居住社区充电设施“统建统营”,统一提供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与维护等有偿服务,提高充电设施安全管理水平和绿电消费比例。重点第一只是鼓励,第二是接受业主委托。康德城这个充电站是业主委托你们占用公共停车位建设的么?
关于您提出的几点意见,我们非常重视,但其中存在对法律规定和事实情况的误解,特此说明如下:
一、关于土地权属的基本法律常识
您提到“项目土地所有权归全体业主共同所有”,这一表述存在明显法律概念混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我国城市土地属于GJ所有,业主通过购房获得的是房屋所有权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开发商在项目开发中已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相关权属清晰记载于《国有土地使用证》及规划文件中。
您混淆了“土地所有权”与“土地使用权”,全体业主对小区共有部分(如公共道路、绿地)享有的是共有使用权,而非对整个项目土地的“所有权”,这是基本的物权法律原则。
二、关于停车位的产权与处置权
您认为“所有露天停车场必须经业主大会表决”,但这一观点忽略了停车位的产权区分:
1. 案涉停车位在规划中明确为开发商保留产权的配套设施,未计入业主公摊面积,相关产权归属已在《商品房买卖合同》附件及不动产登记资料中载明。根据《民法典》第275条,开发商对该类车位依法享有处分权(包括出租)。
2. 只有占用业主共有区域(如小区内公共道路划设的车位),才需经业主共同决定。而本次合作的停车位产权清晰,与业主共有区域无关,不存在“擅自处置”的问题。
三、关于发改委备案的法律效力
您质疑“备案不能改变土地使用性质”,但备案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法定审查程序:
本次充电站项目已依法向发改委、城管局提交了完整材料(包括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明、规划许可文件等),备案手续合法有效,这是行政机关对项目合规性的认可。
若您认为备案存在问题,应通过法定程序(如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向备案机关提出,而非直接否定备案的法律效力。在备案未被依法撤销前,其合法性受法律保护。
四、关于充电站运营方的合规性
您指责我方“明知违规仍签约”,这一说法缺乏事实依据:
我方在合作前已严格审查了开发商的土地使用权证、停车位产权证明、规划文件及ZF备案手续,所有材料均显示开发商对案涉车位有合法处分权。作为合规企业,我们只需对交易标的的表面合法性尽到审查义务,开发商对所提供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若因开发商权属问题导致纠纷,责任也应由开发商承担,与我方无关。您将责任归咎于我方,显然不合理。
五、关于“维权方式”的合法性边界
您提到“采取合法手段维护权益”,但需要明确:任何维权行为都必须在法律框架内进行。
近期发生的封堵充电站、阻挠施工等行为,已严重妨碍正常经营,造成设备闲置、工期延误等实际损失。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3条,此类行为涉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若造成财产损失,还可能违反《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或第276条(破坏生产经营罪)。
合法维权途径包括向法院起诉确权、向行政机关投诉等,但绝不是以破坏他人合法经营为代价的“自力救济”,这一点您应当清楚。
结语
我们理解您对小区管理的关注,但维权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案涉充电站项目手续齐全、合法合规,我们将坚决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于近期的侵权行为,我们已固定相关证据(包括视频、损失清单等),并保留通过民事诉讼索赔、申请法院禁令制止侵权行为的权利。若侵权行为持续,我们也将依法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希望您能尊重法律事实,停止妨碍经营的行为,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表达诉求。
crgirI1
发表于 3 天前
如果场地合规合法,手续合法,就投诉“***客户端”或者“***互联网+”投诉綦江的营商环境
Qi鑫合力
发表于 3 天前
把设备弄到枣园派出所旁边停车场去吧里面宽的很。整的我们住附近的都不好充电